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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吗

责任编辑:张丽 分类:其他综合 发布时间:2023-07-02 14:10:01 来源:略融财经

在新准则下如何对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进行处理:

一、应税消费品随包装销售,不论包装是否单独定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缴纳消费税。应付的消费税包括在“营业税和附加”科目中。其中:包装产品的收入与销售的产品一起销售,不单独定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产品一起销售但单独定价的产品包装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租赁、出借包装收取的保证金,借记“银行保证金”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项”账户;押金被没收,到期未回收包装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项”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存款收入的这部分应缴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科目。

三、包装已定价并随产品一起销售,但买方退还包装所收取的保证金借记“银行保证金”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项”账户;包装逾期未追回的,没收押金。没收存款应缴纳的消费税,先从“应付其他”账户中冲抵,即借记“应付其他”账户,贷记“应付税款-应付消费税”账户,“应付其他”账户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四、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税款。

五、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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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税?

指的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当做征收对象的各种税收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税的税项,可以向批发商或者是零售商进行征收。

消费税属于比较经典的间接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部分消费品再次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的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以此保证国家财务收入。